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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房产物业纠纷的行政诉讼 一、房产物业纠纷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 二、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房产物业纠纷 (2)房屋拆迁裁决。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发生的争执,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对此类纠纷裁决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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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地产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房地产物业行政诉讼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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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房产物业纠纷行政诉讼的程序 房产物业纠纷行政诉讼的程序如下: (一)起诉与受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房地产行政纠纷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应在接到起诉状后7日内作出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审理和判决 法院应当地立案后按规定的日期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按规定的时间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维持。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三)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四)申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五)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付给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100元的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按受司法建议的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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