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物业保险

一、保险的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
在人们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常常存在着危险,无论危险来自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都会给人们在财产方面、人身方面及其他方面带来损失,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保险是属于对付危险的善后措施,是通过转移危险与集合危险的方法达到事后弥补损失的目的,它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二)保险的特征
保险作为一种集经济制度和法律关系于一身的对待危险的方法,有其自身固有的特点:
1保险是用经济手段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补偿实物、而是以货币的形式加以补偿。
2保险必须有不确定的危险存在,即有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及发生可能造成的损害不确定的危险存在,这是构成保险的前提条件,没有危险的存在,就无所谓保险。
3保险的损失补偿只是向投保人提供,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不存在造成损失的责任者。保险人是基于法律规定或保险确定的义务来承担补偿损失的责任。
4保险是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一方支付保险费,以换取危险保障的权利。保险费的支付是取得危险保障的代价,不向保险部门投保,不支付保险费,就无权获取保险补偿。
5保险是一种互助共济关系,是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金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三)保险的作用
保险所担负的补偿任务是其他经济部门不能完全代替的。它的作用如下:
1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有助于国家经济计划的实施,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通过保险,各经济组织可把无法预测的经济损失变成可付出少量保险金,而换取在遭受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得到的保险补偿,从而能迅速恢复生产,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性。
2保险的补偿作用,有利于稳定人民生活。实行保险制度,可以及时补偿公民个人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如参加人身保险,可以满足人们在遇到伤、残、病死等特殊困难时在经济上的需求。
3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防止危险的发生,减少危险造成的损失程度。保险公司通过自身积累的大量损失资料探索危险发生的规律,帮助投保人改善经营管理和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同时在危险发生后,应积极参加抢救工作,尽量减少损失。
4保险资金的积累有利于调节国家金融,增加外汇收入保险以支付保险费的方法,将投保人的资金集中起来,建立保险基金。这笔资金在未赔付之前可以作为信贷基金投入经济建设中,有利于国家资金的融通。开展对外保险,可以保证中外双方的投资安全和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又能为国家增加大量非贸易外汇收入。

(四)保险的种类
我国的保险业务分为国内保险和涉外保险两大部分,现在主要讨论已开办的国内主要保险业务。
1企业财产保险
凡是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都可以投保。除火灾、爆炸损失外,尚有洪水、地震等。
2家庭财产保险
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为保险对象,其保险责任与企业财产保险基本相同,但可附加盗窃保险。
3货物运输保险
补偿运输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的损失。保险责任从货物离开起运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生效,到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时终止。
4机动车辆保险
机动车保险主要是汽车,保险责任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大部分。其中第三者责任险是法定保险。
5船舶保险
以各种机动或非机动船舶为保险对象,并对机动船舶兼保碰撞责任。
6农业保险
一般分植物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类。种植业保险方面有棉田雹灾、烤烟、果树等保险,养殖业保险方面有生猪、牲畜、淡水养鱼等保险。
7简易人身保险
简易人身保险兼有保险及储蓄双重性质。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身故或因意外事故致残,保险公司负有付给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公司付给全部保险金。保险期分5、10、15、20、30年期五种,每一份保险金额是按投保期限和年龄而定。
8团体人寿保险
这是一种团体保险方式的生存和死亡的两全保险。这种保险可作为企业单位职工福利的一种。
9团体人生保险
这是一种团体保险方式的死亡和残废定期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残废或身亡,保险公司付给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10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这是一种团体保险方式的定期意外伤害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亡事故残废或死亡。保险公司付给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此外,尚有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个人养老金保险、子女教育、婚嫁保险、大额疾病医疗保险、分期支取储蓄终身寿险、一生平安人身保险等。

二、保险合同

(一)合同内容
1声明事项
对被保险的财产或生产情况提供陈述,用来识别被保险的财产或生命,并作为承保和费率制订的依据。
财产保险:保险人的身份、被保险人的姓名、财产所在地点、保险期、共同保险的比例和其他有关信息。
人寿保险、被保险人的姓名和年龄、保险的种类和金额、保险费、出单日期和保险单编号。
2保险协议
该部份总括了保险人的承诺。例如,赔付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提供防损服务,同意在责任诉讼中为被保险人辩护,损失赔偿的条件等。
3除外事项
1)不可保的风险
有些损失明显不符合保险人的可保风险规定。有些是被保险人能直接控制的损失,或者可预料到的价值下降所造成的损失。
2)增加损失可能性的特殊条件的存在
如私用汽车作为出租汽车使用,意外事故可能大为增加,应列入另一种费率制定的项目。
3)避免重复保险。
例财产保险排除汽车保险。
4)减少道德危险因素。
如果对货币无限额地承保,欺诈性的索赔将会增加。
4条件事项
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实际上,该部份主要规定了被保险人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不履行这些责任,保险人将拒绝赔款。保险合同的共同条件事项包括损后财产保护,填报损失证据,在责任诉讼中与保险公司合作。
5其他条款
这些条款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保险人同第三方的关系、执行合同的程序,如在财产保险单中,这类条款包括解约、代位求偿权、保险单转让等。在人寿和健康保险单中有保险费缴付宽限期、失效保险单,恢复原保险、误报年龄等条款。

(二)保险合同中的一些重要条款
1被保险人的定义
被保险人是在保险单声明事项中载明的人。保险单中可能有附加的被保险人。例如,在汽车保险单中,除了指定的被保险人外,任何经指定的被保险人许可使用汽车的人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他们称为附加的被保险人。
2批单和附加特约
批单是一项书面条款,用来增添、取消或修改原保险合同中的条款。附加特约是用来修改原保险单的一种文件在财产和责任保险中,批单可用来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在人寿和健康保险中,附加特约可用来增加保险金的给付,放弃原保险单中的保险条件。
3免赔额
免赔额条款规定,在保险人根据保险的条件作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先要自己负担一部份损失。免赔额条款在财产、健康和汽车保险中得到广泛使用。
1)免赔额的作用
(1)消除小额索赔
(2)减少保险费
保险费中较大比例将能用于赔付大额损失。使用免赔额,购买保险费就更为经济。
(3)促进防损工作
被保险人要自己负担部份损失,就使被保险人注意财产保护和防损工作。
2)免赔额的种类
(1)绝对免赔额
保险人作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要自担一定损失金额。
(2)总合的免赔额
把保险期内所有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加在一起全部损失低于总合的免赔额,保险人不作任何赔偿。一旦全部损失超过总合的免赔额,保险人对超额部份的损失予以赔付。
(3)相对免赔额
损失低于规定的比例或金额,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当损失高于规定比例或金额,保险人将赔付全部损失。在海上运输保险托运人能预料到由于恶劣气候,船舶持续航行和货物经常运动会造成一些小额损失。相对免赔额能使他们减少夸大损失的动机。
(4)消失的免赔额
对小额损失不予偿付、对大额损失全部赔偿。如假定500元为免赔额的起点,保险人对超过500元以上的索赔888/%当损失达5000元以上,免赔额全部消失。
(5)等待期
等待期是一种变相的免赔额,在损失发生后的一段规定时期内,保险人不付给保险金。健康保险和丧失工作能力保险普遍使用等待期。

(三)共同保险
在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金额要等于财产实际现金价值的一个规定比例。如果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没有遵守共同保险的这项规定,就要作为一个共同保险人分担损失,以此作为惩罚。
如:一幢房屋的实际现金价值为500 000元,它的产权人保险为300 000元,如果保险单共同保险条例规定比例是80%,(500 000×80%=400 000)则规定保险金额是400 000元,假定发生一次损失,损失金额为100 000元,则赔偿金额由下式计算:
假定有10 000幢价值为75000元的住宅,所有住宅都以全值投保,总的保险金额为75亿元,再假定发生下列火损:
二次全部损失 150 000
三十次部份损失 300 000
全部火损 450 000
若以一半价值投保,总的保险金额为375亿元,全部火损为375 000元
由此可见,如果每人只投保部份损失,火险费率从每100元的6分增加到10分。
共同保险的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定期评估保险金额,以确定共同保险的比例。

(四)其他保险条款
1按比例分摊赔偿责任条款
当数家保险公司承保财产中相同可保利益时,每家公司可根据各自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额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以维护补偿原则,防止被保险人从中赢利。
2按相同份额分摊赔偿责任
在责任保险中,当数家保险公司赔付同一责任损失时每家公司一般按相同份额分摊赔偿责任。
3基本保险单和超额保险单
当数份保险单赔偿同一损失时,可由基本保险人首先赔付损失,在保险单限额赔付完后,再由超额保险人赔付,如某人租一辆汽车度假,他有自己的汽车责任保险单,出租汽车公司有汽车责任保险,如果他驾车不慎伤害了他人,这两份保险单赔偿同一损失。一般规则是,出租汽车责任保险单是基本的保单,他自己的保险单是超额保单。

三、财产保险

(一)财产风险
一般性企业都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自然的、人为的原因造成财产损失,通常而言,财产风险损失是多方面、多因素造成的,下面分别说明几种经常遇到的危险情况及管理技巧。
1火灾
所谓火灾,是由于异常性燃烧,造成企业财产损毁。异常性燃烧是指意外、偶然发生的燃烧,失去控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火灾,在一般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是在特定地点、特定用途或限于应燃烧地点的燃烧,属于正常的燃烧现象。但如果超过原来的燃烧地点,并继续燃烧或超出通常用火的条件和目的,则属于火灾。火灾必然造成灾害性损失,对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后果。
火灾危险一般是由以下几种原因造成的:
(1)意外失火。如用火不慎、用火设备不良、爆炸起火、静电放电起火、雷击起火、小孩玩火、火柴火焰、未熄的烟蒂、物体摩擦或撞击产生的火花、炉火外窜以及电气设备因短路、接触不良、漏电等原因引起的火灾,都属于意外失火。
(2)事故责任。如违反操作规程,机械、设备安装不当等引起的火灾。
(3)物资自燃。即在一定条件下,物质由于自行氧化产生热量不能随时散发,以致热量积聚起来,温度逐渐升高,当温度升高到该物质的自燃点时,便转为燃烧,造成火灾。
(4)他人纵火。包括有意破坏和精神病患者纵火等。
针对引起火灾的各种原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火灾危害的严重性,要经常对职工进行防止火灾的教育,尽量避免意外失火的物资自燃。要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增强企业干部职工的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对个别坏人的有意纵火,则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以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

2爆炸
爆炸是物体在暧息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爆炸分为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两种类型。
(1)物理性爆炸是由于液体变为蒸气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油箱、液化石油气罐爆炸等等。
(2)化学性爆炸是指物体在瞬息间的高速燃烧引起分解反应以及形成大量高温气体的膨胀压力或爆炸力,随着爆炸产生大量的高温气体,骤然的膨胀形成极大的爆炸力。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体的爆炸。
爆炸是火与热造成气体膨胀所致的破坏现象,它会对企业生产和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避免和防止爆炸,对维持企业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至关重要。譬如,企业要安装和建造锅炉,必须要事先检查产品合格证,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坚决退货或要求厂家进行检修。对易发生化学性爆炸的物品,企业要根据各种物品的特性,采取切实措施,分门别类地加以保管,使爆炸的危险降到最低限度。

3雷电
雷电常在积雨云中产生,若云层之间、云地之间、云和空气之间的电位差增大到一定程度时,即发生猛烈的放电现象。云层之间或云和空气之间的放电,一般不会造成危险;云地之间的放电,往往会危及人的生命和财产。这种放电现象称为雷击。
雷电的破坏形式有直接雷击和间接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建筑物或通过其他物体而发生建筑物倒塌引起燃烧、熔化和摧毁以及在空中放电时产生巨大爆炸,将建筑物震塌。
(2)间接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电磁感应或电磁波作用,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建筑物内部放电现象而发生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导致电子器件的损坏。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作好预防雷电破坏的准备,一方面要及时地听取有关气象台站的天气预报,掌握天气变化情况,作好防备。另一方面,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装备各种必要的设施,如在高建筑物上安装避雷针等以防雷击的破坏。

4龙卷风
龙卷风是一种范围小且时间短的猛烈旋风,直径约从几米到几百米不等,中心气压很低,风速通常可达每秒几十米到100米以上,常出现在强烈的积雨云下,云呈漏斗状下垂,如达地面,人、畜,甚至建筑物体常被卷到空中带往它处。因此,龙卷风往往使企业生产停工停产,由此带来很大损失。严重的,还会使企业的厂房和机器设备遭到严重破坏,所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做到有备无患。

5暴风雨
暴风雨在气象部门有一定的规定。一般暴风雨来势较猛,风雨交加,暴风雨过后,一般导致积水不能渲泄、洼沟倒流、阴沟漫水,致使企业财产受损;暴风雨来临之前,一般有一些先兆,如天气特别闷热等,气象部门也有预报。因此,企业生产用的一些原材料等物品,在夏季里要妥善保管好,特别是对一些易潮易损等物品,尤其要注意预防暴风雨的侵袭。

6洪水
洪水是指江河泛滥、山洪暴发、潮水上岸及倒流或暴雨积水。洪水往往使企业财产遭受泡损、淹没、冲散、冲毁等损失。

7海啸
海啸是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暴海啸两种。地震海啸是伴随地震而形成的,即海底火山爆发或海岸附近地壳发生断裂,引起剧裂震动,产生极大的波速,波长可达数百公里,其高度在外海并不显著,当至近岸时,因水浅,浪高可达十余米,从而侵袭陆地,常能造成人、畜伤亡及财产损失。风暴海啸为强大低气压通过时,海水异常升起的现象。由此,海啸往往使得陆地岸上财产遭到泡损、淹没、冲失、冲毁等。

8地震、地陷
地震是因为地壳发生急剧的自然变化,使地面发生震动。天然地震主要有两种:
(1)因地下岩石的构造活动产生的地震叫做构造地震,这种地震的破坏性很大,影响范围也很广。
(2)因火山爆发而产生的地震叫做“火山地震”,一般来说,其强度比较小,波及面也不大。
地陷是因为地壳自然变异,地层收缩或地下水长期侵蚀,雨水长期浸泡,地下有了洞穴等,所引起的地面突然下陷。
地震和地陷都能造成建筑物坍塌或者下沉,对人、畜和企业财产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9崖崩崖崩是指陡坡上大块的岩体在重力的作用下,突然崩落的物理地质现象。不论是石崖、土崖,因受自然风化或雨蚀,以及崖崩下塌的均谓之“崖崩”。由于山上岩石滚下或因大雨而使山沙土块等崩塌,会毁坏建筑物、堵塞河道或者交通路线,致使企业的财产受到严重的损失。

10雪灾
雪灾包括雪崩和雪暴。
(1)雪崩是指大量积雪突然崩落的现象,一般有顺坡下滑、大块塌落和巨团滚下等现象。雪崩有干雪崩(冷雪崩)和湿雪崩(暖雪崩)两类,前者常发生在冬季,后者常发生在春季。大量雪崩时,常夹带石块,折断林木,阻塞交通,有时甚至压埋村屋,造成严重灾害。
(2)雪暴是指空中大量降雪,能见度极低的现象,大量雪花降落后常淹没房屋、道路以至压塌建筑物。

11冰凌
气象部门称之为凌讯。它是指春季江河解冻期,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河流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冰凌、江水溢出水道,蔓延成灾。冰凌发生后,具有极大的破坏力。为避免冰凌的侵袭,在企业选择地址时应充分考虑这一点。我国的军队在每年冰凌
发生季节都动用空军或其他军队用投掷炸弹等手段以破坏冰凌的形成。

12泥石流
山地突然爆发的饱含大量泥沙、石块的洪流,多发于干旱山地高原地区。它的形成条件是:地势陡峭,松散堆积物丰富,特大暴雨或大量冰融化水的流出。爆发时,山鸣地动,暴雨、雪水或冰川融水夹带固体物质沿陡坡汹涌滚流而下,其中泥沙、石块的体积的含量高达60%~80%,历时短暂,但来势凶猛,往往能埋没农田,堵塞江河,毁坏路基、桥梁等建筑物,具有极大的破坏力。由此而造成的已保险的财产的损失,可以泥石流责任向保险公司索赔。
以上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些危险情况,对这些危险因素,除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范外,还要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财产保险,使企业财产在遭受损失后,及时得到补偿,以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财产保险的定义
财产保险是指对一切可保财产的损失,以及与此有关的间接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业务。
财产保险可保财产不仅包括有形财产(房屋、设备、家具、汽车、船舶、货物),也包括无形财产(各种费用,预期利润、产权、信用、赔偿责任)。

(三)财产保险的损失赔偿
这项工作做得好坏与否不仅关系到被保险人生产经营的及时恢复和生活和稳定,还直接影响现有保险业务和今后业务的扩展。
1损失赔偿的程序
1)被保险人应履行的主要责任
(1)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损失通知。
(3)提供必要的单证。
①保险单。②账册、收据、发票、装箱单等。③出险调查报告、出险证明书及损失鉴定证明。④财产损失清单、施救整理费用清单、损余估价清单。
2保险人履行的职责
1)现场查勘。
2)责任审核。责任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内。受损财产是保险投保。
3)赔款计算及付给
一般需考虑因素:
(1)保险金额;
(2)损失金额;
(3)赔偿形式的选择
一般有现金、修复、重置三种形式,实际多采用现金支付。
(4)损余处理
原则上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予以扣除。
3涉及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职责
1)追偿
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2)委付
当保险标的虽未达到全损程度,但全损的发生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及将货物运送至原定目的地所需费用超过货物在目的地出售价格时,被保险人将标的及有关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要求按推定全损予以赔偿。委付的成立不是单方面努力就能实现的,而是双方在各自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后产生的结果。
3)争议的处理
在责任划分、赔款计算等方面往往双方持有不同看法甚至可能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到协议时,可通过仲裁或提交法院来处理。

(三)损失赔偿方式
由于财产保险的承包方式有多种的,所以损失赔偿方式有几种。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这种赔偿方式在计算赔偿时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的实际价值之间的比例,损失只要在保险金额限度内,保险人就按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付,其特点是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它适用于信誉较好的保险客户,它可以避免繁琐的计算方式,提高办事效率,这种赔偿方式对被保险更有利些。
2比例赔偿方式
当投保人投保的金额低于财产的实际价值时,可视为保险不足,这时,保险人就认为未投保部份应由被保险人自保。因此,如果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就只能据保险方和投保方各自承担责任按比例分配。
例如:某人投保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8万元,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约1万元,事后保险人根据市价对保险财产的估价是10万元,按上述公式,保险人应支付的赔款金额是8,000元。如果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后对保险标的进行抢救,由此支付了300元的施救费,同样按比例责任计算施救费,但不扣除赔款额。
最后,实际支付的赔偿金为7840元。
对于不足额投保采用比例赔偿方式是合理的。
3定值保险赔偿方式
在保险合同中记载有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的一种保险,此约定价值就是保险价值。如果将标的约定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灾害事故造成标的损失时,是全部损失,保险人就要付全部保险金额,若发生部份损失,先确定受损程度,然后按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赔付。
我国财产保险中的有些标的,如高档工艺品、名贵书画、古玩等,往往使用这种赔偿方式。其他尚有限额保险法,这里不作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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