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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避税范例精解 范例一 范例二
某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180,000元,预计残值为10,000元,使用年限为5年。5年内企业未扣除折旧的利润和产量表如下所示。该企业适用33%的比例所得税率。下面我们分析一下企业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下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二)产量法: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 (四)年数总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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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例三
某企业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每年须有一定数量的库存材料。1996年,该企业共进货6次(具体见下表),并在该年售出了10000件产品,市场售价为37元/件。除材料费用外,其他开支10元/件。我国税法规定,年利润额小于10万元的,适用27%的比例税率;年利润额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的比例税率。下面我们分析一下,企业采用不同的材料成本核算方法对税负的影响。 (二)后进先出法: (三)加权平均法: 范例四 某皮塑制品有限公司是1993年开办的台商独资企业。公司总投资和注册资本均为30万美元,主要生产和销售各式女凉鞋。该公司生产所需设备、原材料均由台湾A公司提供,生产的产品亦全部销给香港B公司(为A公司的子公司)。该公司开办的第1年,账面销售收入为46万元,销售成本为122万元,账面亏损79万元。通过对该公司经营和亏损情况的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一双女凉鞋耗用材料为282美元,折合人民币1524元,每双鞋应分摊的工资和制造费用为人民币820元,即每双凉鞋的实际成本为2344元;而公司都以每双鞋1.65美元折合人民币8.90元的价格卖给了香港的B公司(确认为其关联企业),造成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的倒挂。
在企业无法提供其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有关材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决定采用“成本+费用+合理利润”的方法进行调整。按照公司账面成本1223125.19元,账面其他费用3457617元及核定的利润率5%,换算调整销售收入,重新确认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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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例五
某纺织有限公司系由台湾A公司通过其在香港举办的B公司投资成立的独资企业。公司投资额为210.6万美元。企业自1990年5月开业以来,长期亏损,至1992年底累计亏损115342.12元,1993年企业账面微利30683.65元,尚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根据企业报表费用凭证及管理费用账簿的数字发现,企业1993年度账上列支管理费用64928.46美元,折合人民币340620.73元,为支付给台湾A公司贷款的利息费用。经测算,支付该笔利息的年利率为12%,而同期国际金融市场美元贷款年利率为8%左右。显然公司列支利息高于正常利息水平,属于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支付利息转移利润的行为。 范例六
某食品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公司,以租赁贸易形式向其国外母公司租赁价值100万美元的设备,合同规定,母公司按照设备原值的120%收取本金、租金及管理费,租期五年,期满后设备归合资公司所有。但经税务人员查证,母公司向该公司收取的年租金率第一年为30%,第二年为25%,远远超过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利率。 范例七
企业A和企业B为我国国内的关联企业,A企业所得额为45000元,B企业所得额为80000元。我国税法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范例八
某制衣有限公司系香港A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投入资本为500万元;以信贷形式提供资金800万元,年利率为10%。假设该制衣公司年收入额为220万元,其生产成本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利息预提税率为20%,那么该制衣公司应税所得额为: 范例九 某中外合作企业,合同期为20年。外方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合同规定,企业在刚开始的10年内要付给外方本息450万美元,后10年每年向外方支付利润25万美元。 显然,因为外方在前10年就将本息全部收回,双方合作实际已不存在。但作为合资双方而言,名义上的合作仍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避一部分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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