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物业管理企业国内避税的方法与技巧

立足我国物业管理现实,即主要是立足国内的物业管理,所以我们在以下的节里介绍一下,国内避税法、而国际避税法在这里就从略了。

一、筹资方案避税法

筹资方案避税法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企业达到最大获利水平和税负减少的方法。筹资方案避税主要包括筹资渠道的选择及还本付息方法的选择两部分内容。

(一)企业筹资渠道的选择
一般来说,企业筹资渠道有:1财政资金;2金融机构信贷资金;3企业自我积累;4企业间拆借;5企业内部集资;6发行债券和股票;7商业信用、租赁等等形式。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渠道产生的税收后果有很大的差异,对某些筹资渠道的利用可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通常情况下,企业自我积累筹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企业之间互相拆借筹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内部集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也就是说,站在避税的角度,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方式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其原因在于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的拆借涉及到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分散而降低,出现“削山头”现象。同样,金融机构贷款亦可实现部分避税和较轻度避税:一方面,企业归还利息后,企业利润有所降低;另一方面在企业的投资产生收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从而使企业实际税负相对降低。所以说,利用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减轻税负合理避开部分税款的一个途径。企业自我积累资金由于资金所有者和占用者为一体,税收难以分摊和抵销,避税效果最差。

(二)企业还本付息方法的选择
贷款、拆借、集资等形式都涉及到还本付息的问题,因而就涉及到如何计算成本和如何将各有关费用摊入成本的问题。利用利息摊入成本的方法的不同和资金往来双方的关系及所处经济活动地位的不同往往是实现有效避税的关键所在。

金融机构贷款其计算利息的方法和利率比较稳定、幅度较小,实行避税的选择余地不大。而企业与经济组织的资金拆借在利息计算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均有较大弹性和回收余地,从而为避税提供了有利条件。其方法主要是:提高利息支付,减少企业利润,抵销所得税额;同时,再用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担保等服务。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二、投资方案避税法

投资方案避税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对投资规定的有关减免税优惠,通过投资方案的选择,以达到减轻其税收负担的目的,投资方案避税法主要包括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投资方式选择法、投资产业选择法、投资地区选择法、投资期限选择法和再投资选择法。

(一)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
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以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说,其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对企业类型的选择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1内、外资企业适用税种的比较
所谓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举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等五类。
所谓外资企业是指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外国资本参与的经济实体。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三类。
我国目前对内、外资企业征收的税收主要有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各税三大部分,具体情况如下:
(1)流转税。这是指内、外资企业都须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2)所得税。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法定税率为3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另外还对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企业、福利生产企业等等,给予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加征3%的地方所得税。并根据不同地区或行业项目规定了适用的减低税率,分别有15%、24%两档,并制定了一系列所得税减征或者免征的优惠政策。
(3)其他各税。除流转税和所得税外,内、外资企业目前适用的其他税种分别为:
内资企业适用: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营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外国投资者在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共同举办的经济实体。合作企业是契约式合营,一般在合作合同中要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分配、风险的分担、经营管理方式和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它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营实体。
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其适用税种、税率基本一致。但由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不同的组织形式,因此其税收政策也不完全相同。对于紧密型合作企业,即合作双方共同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税收上完全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可享受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松散型合作企业,即合作双方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由于合作双方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此在税收上给予扶持。对合作中方仍按原中方企业的性质征税,合作外方仍按外国企业征税,不享受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可见,投资者在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时,应对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进行选择,即举办紧密型合作企业,还是松散型合作企业,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2内资企业之间的税负比较
内资企业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等。各类内资企业统一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收,税收负担基本上趋于公平。但仍可以通过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以达到避税目的。
(1)横向联合避税法。即为了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以横向联合为名组成联合经济组织。这种作法在税收上有几个益处:(1)横向联合后,企业与企业相互提供产品可以避开交易外表,消除营业额,从而避开增值税和营业税;(2)经济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采用“先分后税”的办法,由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从联合组织分得利润,拿回原地并入企业利润一并征收所得税。这就给企业在瓜分和转移利润上提供了机会。例如,为了鼓励再投资,中国税法规定,对向交通、能源、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地区的免征所得税。作为企业就可以通过尽可能挂靠“老少边穷”和交通能源,以达到避税的目的。但在实践中,横向联合避税法有其局限性:一是联合或挂靠本身有名无实,是否合法的问题;二是即使挂靠联合合法,也能享受税收优惠,但仍存在避税成本高低的问题。应择其优而选之。
(2)挂靠科研避税法。我国税法规定,对大专院校和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机构进口的仪器、仪表等,享受科研用品免税方法规定的优惠,即免征进口关税以及增值税。同时,为了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对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内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国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由此产生了挂靠科研避税法。即企业通过一系列手法向科研挂靠,争取国家有关优惠,以达到避税目的。例如: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的名义,努力获取海关批准,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从而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优惠。挂靠科研避税法的采用应满足三个条件:①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②获取税务机关和海关的批文和认可;③努力掌握国家优惠政策项目,并使本企业进出口对象符合享受的条件。

(二)投资方式选择法
投资方式是指投资者以何种方式投资。一般包括现汇投资、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方式。投资方式选择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对投资方式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投资方式选择法要根据所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拿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例,投资者可以用货币方式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构设备或其他物件、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投资。为了鼓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机械设备,中国税法规定,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经审查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新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无形资产虽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甚至可创造出成倍或更多的超额利润。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它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投资者利用无形资产也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假设投资者欲投资办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为生产高科技产品企业,需要从合资外方购进一项专利权,金额为100万美元;如果以该合资企业名义向外方购买这项专利权,该外商应按转让该项专利权的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20万美元,其计算公式为:100万美元×20%=20万美元。如果改为外商以该项专利权作为投资入股100万美元,则可免缴20万美元的预提所得税。
那么以货币方式进行投资能否起到避税的效果呢?再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例,前面我们已经介绍了对中外合资经营者在投资总额内或以追加投入的资本进口机械设备、零部件等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这就是说合资中外双方均以货币方式投资,用其投资总额内的资本或追加投入的资本进口的机构设备、零部件等,同样可以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照顾,达到节税的效果。
综上可知,只要合理利用有关法规,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投资入股,均可达到避税目的。但在具体运用时,还应根据投资的不同情况,综合分析比较,以选择最佳方案。
假设有一个中外合资经营项目,合同要求中方提供厂房、办公楼房以及土地使用权等,而中方又无现成办公楼可以提供,这时中方企业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由中方企业投资建造办公楼房,再提供给合资企业使用,其结果是,中方企业除建造办公楼房投资外,还应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二是由中方企业把相当于建造楼房的资金投入该合资经营企业,再以合资企业名义建造办公楼房,则可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几种具体避税方案

以上两个方法只是概括性地介绍避税的方法,下面我们向你介绍几种具体的避税方法。
(一)转让定价避税方案
此方案类似国际避税中的转让定价避税法。可概括如下:
当甲企业所得税税率较高时,采取低价出货,高价进货,使乙企业实现更多利润,减少总体的所得税税额。

(二)材料计算避税方案
材料计算方案是指企业在计算成本时,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自己的成本计算方案。在材料市场价格处于变动的情况下,材料费用如何计算成本,直接影响成本值的大小。通过影响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对企业来说,材料费计入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先进后出法和折中计算法等不同方法。一般来说,原材料价格总是不断不涨。后进原材料先出,打入成本就高,否则同样的原材料,先进先出势必使成本价格总是慢半拍,导致成本不够高。通过后进先出,将成本调到最高位,对所得税扣除来说将在避税上产生有利于企业的影响。

(三)折旧计算避税方案
折旧的计算方法有很多:平均使用年限法、自然损耗法、快速折旧法等。从减轻税负的角度出发,一般来说,快速折旧法使企业的税负最轻,平均使用年限法次之,自然损耗法最差。因为,虽然不管使用哪种折旧方法,在固定资产的全部耐用期内,企业的所得税总额是不变的,但是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应税所得额,实质上是推迟了企业所应缴的所得税,由于资金的时间价值,这部分推迟缴纳的所得税相当于政府给予企业若干年的免息贷款。因而,加速折旧法对纳税人而言是一种较为合适的折旧提取方法。

(四)技术改造避税方案
技术改造从理论上讲可以在固定资产使用一段时间后的任何一段时间内进行。但在实际上,如何选择技术改造时间,使企业获得更多更好的经济利益,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从纳税角度讲,企业选择不同的时间也会对纳税产生影响。因此技术改造时间并非任意,而是有一个时机选择的问题,即选择最佳时间有利于避税行动。最佳时间的确定要根据每一个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以便确定一个符合自己实际情况需要的技术改造时间表。

(五)费用分摊避税方案
利用费用分摊法扩大或缩小企业的成本,影响企业纳税水平时应注意这样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实现最小利润支付;二是费用摊入成本时怎样使其实现最大摊入。
费用分摊法常常有三种:
1实际费用摊销法,即根据实际费用进行摊销;
2平均分摊法,即把一定时间内发生的费用平均摊在每个产品的成本中;
3规则摊销法,即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进行费用分摊,可能将一笔费用平均摊在每个产品的成本中,也可能在一批产品中,一分钱也不摊。
详细的分析论证及大量的实践表明,平均费用分摊法是最大限度抵销利润,减少纳税的最佳选择。只要生产经营者不是短期经营,而是长期从事某一经营活动,那么将一段时间内发生的费用进行最大限度的平均,就可以将这段时间获得的利润进行最大限度的平均,这样就不会出现某个阶段利润额及纳税过高现象,部分税负就可有效地躲避。

(六)租赁避税方案
对于承担人来说,租赁可获取多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的风险和负担;二是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的税额,并为企业今后继续从事这种无本赢利的经营方式遵守基础。对出租人来说,租赁也给他带来好处,他不必为如何使用和利用这些设备及如何从事经营活动而操心,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租金收入。此外,出租人的租金收入要比一般性经营利润收入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待遇。

(七)信托避税方案
信托避税方案是利用某一特别税收优惠地区,通过在该地设置信托机构,让非优惠区的财产挂在优惠地区信托机构下,来利用税收优惠的一种避税方案。
在特区设置信托机构,实际财产信托是常见的一种。所谓财产信托是指企业拥有机器设备房产,却将这部分财产的经营所得、利润收入挂在特区信托公司的名下,以达到避税的目的。例如,上海闸北区一集体企业1988年将整个企业财产金额虚设为珠海市一信托公司的财产。1989年该企业年利润收入1506.7万元,按当时集体所有制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该企业应纳税497.3万元。然而由于实行虚设信托财产,该企业当年的实纳税额为78.21万元,躲开了420万元的税额。

(八)综合利用避税方案
这个方法是指企业通过综合利用“三废”开发产品从而享受减免税待遇。
综合利用减免税范围,一是企业在产品设计规定以外,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二是废渣的综合利用;三是废液的综合利用;四是废气的综合利用;五是利用工矿企业余热、余压和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热力和电力;六是利用盐用水域或电厂热水发展养殖业所生产的产品;七是利用林木采伐,造林截头和加工剩余物生产的产品。
国有企业以自筹资金建设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属于下列范围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查批准,给予定期减免增值税照顾:
1废金属、指用轻薄材料,钢铁屑进行加工生产的炼钢、铸造原料;利用废胶片、废牙膏皮、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白炽灯泡提炼的有色金属和生产的化工产品。
2废旧造纸原料,指以废旧布、麻、鞋、棉、纸类物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纸;以废化纤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
3废化工原料,指以废胶鞋,废轮胎等废橡胶制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废胶粉,再生胶;以废塑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工业原料或制品;利用碎玻璃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
4其他。
如此宽松的范围,是避税的良机和天堂!企业为达到避税目的,要努力做两件事:一是使自己的产品挂上减免税范围;二是争取得到官方认可。

(九)横向联合避税方案
这是指企业与企业相互提供产品避开交易外表,消除营业额,从而避开增值税和营业税。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组织,除了生产烟酒等高税率产品的联合组织外,均可以联合经济组织为单位缴纳增值税。
经济联合组织实现利润,采用“先分后税”的办法,以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从联合组织分得利润,拿回原地并入企业利润一并征收所得税。这给企业避税带来方便。企业瓜分或转移利润是否合法或能否让税务机关认为是合法的,是避税的关键,否则,若是非法转移就成为逃税。
为了鼓励再投资,对向能源、交通、老、少、边、穷地区,以获利润的再投资免征所得税。为了获取以上税收的好处,作为企业尽可能地挂靠“老、少、边、穷”和能源、交通以联合作为避税手段。关键有三个问题:一是挂靠本身有名实之分;二是即使挂靠联合法,也能享受优惠,但仍不能获取足够补偿,即避税成本高低的问题,成本高就不能挂靠;三是挂靠能源交通也有名实之分,避税成本高低的问题。因此,此项避税方案在实践中回旋余地不大,其根本原因是利润不大和资金的壁垒太多。

(十)技术引进避税方案
目前,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技术、仪器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内地企业引进的技术改造。生产制造新设备、新产品而必须引进的关键仪器设备减半征收关税和增值税;
2开放地区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进口的仪器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对于随着进口合理的零部件、备件,其价值不超过进口设备总额的5%的部分免征关税和增值税,超过部分照章征收。
这里有三种避税的可能:
1非内地企业通过挂靠内地企业,以内地企业的名义进口先进技术设备避开征收进口关税;
2非开放地区企业以开放地区企业名义享受开放地区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优惠;
3不是进口先进设备享受免征待遇来进行避税。
对于企业最为关键的避税因素是怎样让税务部门认可,从而确信你是在免税之列。采用什么样的手段来让税务当局认可,是避税和逃税的分水岭。

(十一)筹资融资避税方案
一般来说,筹资方法有:①争取财政拨款和补贴;②金融机构贷款;③自我积累法;④社会集资和企业间拆借;⑤企业内部集资。
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方法产生的税收后果有很大差异。同时,对某些筹资形式的利用可有利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通常情况是:自我筹集资金方法所承受的税收负担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而后者又重于企业之间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企业之间拆借所承受的负担重于企业内部集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
从避税的角度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原因是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的拆借涉及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降低,有助于实现“削山头”。金融机构贷款次之,但是企业仍可以利用与金融机构的特殊联系,实现部分避税和较轻度的避税。自我积累法由于资金的占有者合二为一,税收难以分摊或抵销。
从避税角度看,贷款、拆借、集资等形式都涉及到还本付息问题,因而就涉及如何计算成本和如何将各有关费用摊入成本的问题。利用利息摊入成本的方法的不同和资金往来双方的关系及所处经济活动地位的不同,往往是行之有效避税的关键所在。例如,企业与机构达成某种协议,由金融机构提高利率,使企业计入成本的利息增大,就可大大降低企业所承担的税负。同时,金融机构再用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担保、贷款,以及其他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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