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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避税的分类与判定 依据不同的判定标准,避税可分为不同种类:按避税的内容和特征,可分为国内避税和国际避税,按避税的性质,可分为税收筹划、税收规避和税收法规的滥用三种;按利用税收法规的情况不同,可分为利用选择性条文避税、利用不明晰杂文避税、利用伸缩性条文避税、利用矛盾性或冲突性条文避税等等。 一、国内避税和国际避税
国内避税是指国内纳税者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和手段躲避国内纳税义务的行为。其特点是国内纳税人利用本国税法所提供的条件和可能,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种具体要求,以转让产品定价、转移产品成本和利润及实行不同费用摊销等办法,从事各种避税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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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筹划和税收规避 (一)税收筹划
即应纳税人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纳税地位的低位选择。这是纳税义务人为了达到避税目的而制定的税收规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纳税人通过精心研究税收制度和法律上的漏洞而作出的税收筹划,是合理避税的主要方式之一。下面举例说明税收筹划的主要步骤: (二)税收规避即应纳税人已处在负有实际纳税义务时,对纳税地位的低位选择。这种选择得以进行与实现,在国内是由于税法结构或法律上存在漏洞、缺陷;在国际范围内,还在于各国税收管辖权原则的不一致、税法差别以及避税地的存在等因素。税收规避通常是通过纳税义务人纳税地位的位移(在国内税情况下)和转移实现的。所谓纳税地位的位移,就是应纳税义务人的应税事实经过人为的安排以后,从一个具体的税法规定管辖下,移到另一个税法规定的管辖下,而后者税负比前一情况要低。所谓纳税地位的转移,就是应纳税义务人的应税事实,经过人为的安排,从一个税收管辖地区,转移到另一个税收管辖地区,而后者可以使应纳税义务人的税负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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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税收法规的运用和理解进行避税 (1)利用选择性条文避税。这种避税形式主要是指税法对同一征税对象同时作了几项并列而又不同的规定,纳税人选择任何一项都属合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样,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可以根据资金运动状况,自行选择预缴税款的日期,从而使税款入库的时间人为地延长了,递延了应纳税款。 (2)利用不明晰条文避税。这一避税类型主要是指税法的规定过于抽象,纳税人可以从自身利益角度加以理解并据此执行,同时得到税务机关的默认和许可,从而实现避税。 (3)利用伸缩性条文避税。这主要是指税法的有关规定在具体执行中,纳税人加以简单化,从而实现避税。 (4)利用矛盾性或冲突性条文避税。这一避税类型主要是利用税法的具体规定相互矛盾的方面进行避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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