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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避税产生的原因及后果 对避税行为的研究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避税行为产生原因研究,即避税成因的分析;二是对避税行为产生的后果分析,即避税效应的分析。本节就这两方面作粗略探讨。 一、避税产生的主观原因 任何避税行为其主观原因都可以归结为一条,那就是利益驱动。据美国邦收入局1983年对1034个企业到税收优惠地区从事经营活动愿望所做的调查显示,有934个企业表示愿意到税收优惠地区去处理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原因主要是税负轻,纳税额少。同样我国对一部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所做的同样调查表明,有78%的企业有到经济特区、开发区及税收优惠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愿望和要求,且主要原因也是税负轻,纳税额较少。 我们知道,价格=成本+利润+税收,在价格和成本不变的前提下,利润和税收就是一对此消彼长的关系。所以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也不管税收是怎样的公正合理,都意味着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所以在利益驱动下,使得一些企业除了在成本和费用上做文章外,也打税收的主意,以达到利益最大化。 有了避税的主观意图,要取得避税成功,纳税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以及合法与非法的临界点,在总体上确保自己经营活动和有关行为的合法性;二是纳税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收入规模,值得为有效避税花费代价(在很大程度上,避税需要有专门人员的帮助和必要的费用开支,如果已有的经营规模和收入规模产生的经济效益仅够支付有关避税方面的开支,产生的避税效益不足以使纳税人动情,这种避税努力就应该放弃);三是纳税人应对政府征收税款的具体方法有很深的了解,知晓税收管理中的固有缺陷和漏洞。总之,主观的避税愿望必须通过一定的客观条件才能变为现实的避税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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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 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法律本身的漏洞 1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的界定。这种界定理论上包括的对象和实际包括的对象的差别,正是缘于纳税人的变通性。特定的纳税人交纳特定的税收,如果能没法证明不使自己成为该税的纳税人,即可达到规避该种税收的目的。 2课税对象金额上的可调整性。在既定税率前提下,课税对象金额愈小,税额也就愈小,纳税人税负也就愈轻。为此,纳税人想方设法尽量调整课税对象金额,使其税基变小,也可达到减少税额的目的。 3税率上的差别性。税制中不同税种有不同税率,同一税种不同税项也有不同税率,“一种一率”和“一目一率”上的差别性,为避税提供了客观条件。 4起征点与各种减免税存在诱发避税。起征点是指课税对象金额最低征收额。低于起征点可免征。由此派生由纳税人尽可能将自己的课税对象金额申报为起征点以下,以合理避税。税收中的减免税照顾,亦诱发众多纳税人争取取得这种优惠,千方百计使自己也符合减免条件。总之,各种税收优惠只要一开口,就必然有漏洞可钻,特别在执法不严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二)法律观念的加强,促使人们寻求合法途径实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近年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严厉措施制裁偷漏税,轻则补税罚款,重则判刑。这使相当一部分纳税人清醒地认识到,经济上的处罚和名誉上的损失,要远远大于偷税、抗税带来的收益,一些纳税人开始寻求合法避税,以得到更大收益。 (三)纳税人避税行为的国际化,促使国际避税越来越普遍纳税人的避税安排一旦具备了某种涉外因素从而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产生了联系,就构成了国际避税。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有: 1沉重的税收负担 2激烈的市场竞争 3各国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不同 4各国间课税的程度和方式不同 5各国税制要素的规定不同 6各国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法不同 7各国税法实施有效程度的差别 8其他非税收方面法律上的差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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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避税行为的后果 (一)避税行为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减轻了纳税负担,纳税人获得了更多的可支配收入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其主要目的是获取尽可能多的财产或收入,而纳税则将纳税人的收入单方面转移给政府,而且是无偿的所有权转移。避税则可以使纳税人可支配收入增加,同时国家蒙受税收收入减少的损失。 (二)避税行为的第二个后果是国家税收收入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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